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02民初7376号 原告欧阳汉坤,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雅琳,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23号北湖区建设管理指导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事业部员工。 第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处**财富中心501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系该公司人事部员工。 原告欧阳汉坤诉被告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第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汉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雅琳,被告红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南方石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汉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二、被告按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2913.9元(8048.1元/月×9.5个月×2倍)给原告;三、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9月1日-2021年11月17日未依法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61767元(82356÷12个月×9年);以上合计214680.9元。。 被告红海公司主要答辩意见:1.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请求驳回原告起诉;2.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第三人南方石墨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劳动仲裁尚未下裁决书。 **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2012年9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红海公司每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被告红海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原告派遣至第三人南方石墨公司从事采煤、出炭、探放水工作。工作期间,被告红海公司为原告办理和缴纳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养老保险。 二、2021年1月1日,原告欧阳汉坤(乙方)与被告红海公司(甲方)签订《职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行驶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地点(一)工作内容有:司机、乘务员、营业员、保洁员、后勤服务人员、车间生产工人、服务员、门卫(值班员)、打字员、搬运装卸、话务员、维护员、投递、矿山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作。(二)乙方被安排至所服务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上述巷修工服务相关工作,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上述岗位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调整安排。(三)工作地点为:郴州市内,含苏仙区、北湖区及其他县市;…四、劳动报酬…1.乙方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380元/月(根据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同等待遇的其他工作…当月工资在次月25日前应发放到位。…八、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10.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六天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3.甲方(或服务单位)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2020年1月,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了3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2021年7月27日,被告红海公司短信通知原告3日内到南方石墨公司报到上班,否则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纪律,作旷工处理。届时将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年7月29日,被告红海公司再次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原告返岗。2021年11月17日,被告红海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载明:“欧阳汉坤(432822196404131818)你于2012年9月1日与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南方石墨(郴州)新材料可以有限公司-煤五矿工作,现因个人原因,辞职,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与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特此通知”。原告在通知中的“本人确认签名”处签名认可。 另**,原告曾就与红海公司、第三人南方石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向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案号:湘郴劳人仲案字〔2022〕第223号)。2022年11月14日原告又以本案诉请为仲裁请求申请仲裁,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诉请与湘郴劳人仲案字〔2022〕第223号案件的诉请由冲突,要求原告11月18日来变更诉请或待前案审结后另行提出仲裁申请,逾期未交补正材料则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年11月22日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下达湘郴劳人仲案不字〔2022〕第2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判决的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欧阳汉坤与红海公司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欧阳汉坤与红海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红海公司系用人单位。后欧阳汉坤被派遣到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工作,南方石墨有限公司系用工单位。本案中,欧阳汉坤在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违反南方石墨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导致被退回红海公司。红海公司以开除方式解除了与欧阳汉坤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为欧阳汉坤办理了失业保险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欧阳汉坤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对欧阳汉坤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2913.9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从2012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未依法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61767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是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就不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故原告欧阳汉坤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汉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阳汉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晓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雅萱 书 记 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