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2617号
原告:河间市誉鑫汽车维修站,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城上村。
法定代表人:毕双全,经理。
被告: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留古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闫航飞,总经理。
河间市誉鑫汽车维修站与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间市誉鑫汽车维修站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间市誉鑫汽车维修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诉讼保全费550元,共计1108元,由原告河间市誉鑫汽车维修站负担。
审判员 李雁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