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659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4060730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艳,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栋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1JQN4L。
法定代表人:陶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0年9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80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欣
书记员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