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4426号
原告: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综合楼2楼A236房。
法定代表人:周士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栋2106号。
法定代表人:陶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光亮,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692号新世纪城1501、1502房。
法定代表人:罗拓。
委托代理人:邹荣景,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