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民初4154号
原告:北京泰瑞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七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焰,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钊,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
法定代表人:郎益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瑞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泰瑞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泰瑞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北京泰瑞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延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靳 松
代理书记员 李 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