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

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5民初5180号
原告: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92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车德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梅,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郎益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华,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红梅、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风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修理费80000元,赔偿逾期付款经济损失10533元,共计90533元(经济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按年息7.125%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修合同》一份,原告承修GKIE3181机车,约定承修报酬为750000元,质保期十二个月。结算方式及期限是:开具发票起半年付全款的50%,剩余50%质保期后一次性付清。2015年11月20日,原告修理完毕并交付,同时开具了机车大修费用发票金额为7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支付了670000元,尚欠原告修理费款8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修理费8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辨称,被告到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去办理货款时,支付贴现费用151900元,因为跟原告的货款是750000元,所以贴现的费用应该是61654.40元,当时原告法人与被告口头约定贴现费用由原告承担,所以应当从货款中扣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提供2015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的承修合同一份;2、提供安钢检修项目交工验收证书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3、提供2016年12月20日安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部出具的GKIE3181机车保修期满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提供机车大修合同一份、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一份、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一份、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一份、收费单据一份,因与本案案情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修合同》一份,原告承修GKIE3181机车,约定承修报酬为750000元,质保期十二个月。结算方式及期限是:开具发票起半年付全款的50%,剩余50%质保期后一次性付清。2015年11月20日,原告修理完毕并交付,同时开具了机车大修费用发票金额为7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支付了670000元,尚欠原告修理费款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GKIE3181机车在原告处维修,双方签订了维修合同,维修费共计750000元,被告只支付了670000元,余款8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支付贴现费用61654.4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主张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维修费用,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自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修理费及经济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费80000元。
二、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与上述款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诉讼保全费970元,由被告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小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