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保1031号
申请保全人: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92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车德兵,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7473037G。
法定代表人:郎益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9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申请保全人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名下鲁C×××××号汽车一辆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淄博铁宇机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和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