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川2022民督45号
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村18社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7607XF。
法定代表人:唐毅青。
诉讼代表人:何清旭,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齐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7473037G。
法定代表人:郎益源。
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称,2019年8月8日,乐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17日指定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经管理人申请,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裁定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与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并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后,经核查发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457元未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4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57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中铁恒通机车大修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