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2242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发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发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发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计3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