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059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东**排高组。
法定代表人:华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683491186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竹笮乡布头村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东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08WB6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88号丽景江山10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东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东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计3198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