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04民初2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