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04民初1357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晟建设发展(赣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晟建设发展(赣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