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04民初804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锦林人民陪审员*君人民陪审员卓林池
法官助理实习***书记员曾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