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02民初5045号
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畜牧局1-3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女,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