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02民初7203号
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畜牧局1-3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智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