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诉前调书201号
原告:***,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安南路170号象牙公寓1-1-12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XX路XX号。
原告***诉被告盈泰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前,委派本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2023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