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2591号
申请人:***,男,200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宋秦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账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35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账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357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艳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