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702民初2785号 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供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K64XD。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交还所租赁的房屋,并支付租金7000元,且该租金应按每月350元计算至被告交换房屋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公司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号楼××室租赁于被告,租期为一年,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租金为每月350元,租金按年交付即每年4200元,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均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未交还房屋,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手续时,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3、房屋租赁费发票;4、证明。 被告***未提交证据,且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上述证据,经本庭核实,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0日,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路××号楼××层××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3)汉台区不动产权第0××7号)租赁于被告,租赁期为壹年(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租金为每月350元,支付方式为按年一次性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5日内腾空并将该房屋设施设备完好返还甲方;乙方返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完好并具备正常使用的状态;若乙方因任何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乙方擅自迁出该房屋,甲方均有权自行进入该房屋,乙方留置于该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将视为遗弃物,甲方可代为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20-2021年的房屋租金420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房屋租赁费用发票。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未交还租赁房屋,亦未再居住使用该房屋,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办理腾房相关事宜均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约履行。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继续在该房屋居住,亦未向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并未达成续租或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合意,合同权利义务已于租期届满时(2021年6月10日)终止,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被告应如期归还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到期后并未与原告达成续租或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合意,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终止日起至被告交还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通知、协助交接等后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按期收回房屋,客观上产生房屋空置损失,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出租方,对涉案房屋未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亦存在过失。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空置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被告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350元每月承担为期6个月的房屋空置损失,共计21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并归还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中市汉台区××路××号楼××层××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3)汉台区不动产权第0××7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损失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