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供电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K64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7日,住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第二批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本案指定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陕07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移送至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以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