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供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586号广厦明珠馨居B座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710000元、违约金136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109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查控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4个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无证券、保险公司及税务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中××街街道××楼××路××座××层××房,因轮候查封故未处置(查封期限为2027年7月9日止)。 四、本院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福克斯牌陕FE××**、大众牌陕F5××**、大众牌陕F5××**三辆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均为轮候查封,故未处置。 五、本院已于2024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七、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依法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除已被本院冻结银行卡账户、查封房产和车辆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标的金额暂计为852500元及案件执行费109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明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