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3720号
申请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