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923执20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2××××9033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60335.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