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90号天脉缘小区4号楼2-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8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27908.3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1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7月31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3年9月18日
地点:执行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案件主办人(***)汇报:
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90号天脉缘小区4号楼2-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8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27908.3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1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7月31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主办人意见。
***:同意主办人意见。
经合议,决议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报告
(2023)甘0902执1846号
一、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27908.3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1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90号天脉缘小区4号楼2-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87U。
法定代表人:***
三、执行过程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7月31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执行结果
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年月日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法律文书名称:
限制消费令
拟稿人:***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
校对:***
案号:(2023)甘0902执1846号
2023年9月19日发ivstyle='text-align:center'>
签发:
审核:
法律文书名称:
限制消费令
拟稿人:***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
校对:***
案号:(2023)甘0902执1846号
2023年9月19日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3)甘0902执1846号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3)甘0902执1846号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法律文书名称:
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拟稿人:***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
校对:***
案号:(2023)甘0902执1846号
2023年9月19日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失信决定书
(2023)甘0902执18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2023)甘0902执18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恒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