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282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4.50元及保全费1207.25元,由原告承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