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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282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4.50元及保全费1207.25元,由原告承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