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2民初1762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四川某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