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5民初27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巴塘县。 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555773269B,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炉城镇向阳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该公司风控审计部门法务,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9L,住所地: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申请追加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