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8215号
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花园金斗湾畔3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1727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2023年5月15日,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