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1252号
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花园金斗湾畔3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1727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504197402060019。
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昌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5605元、水费3463.3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应缴总额的万分之四收取)。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日,原告与中山市坦洲镇星洲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星洲花园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卡A/B商铺业主,并实际接受原告的相应服务。截至目前,原告多次催缴无果,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房产情况:位于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卡,建筑面积为127.2平方米。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中山市星洲花园业主委员会、建昌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商业每月1元/平方米。案涉房屋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90.8元(1.5元/平方米×127.2平方米)。
支付时间: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违约责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金额每天千分之三计算。建昌物业公司主张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
欠费情况: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3712.6元、2022年3月水费3463.3元(909×3.81)。
催收方式:上门**及邮寄。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为案涉小区业主,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原告为案涉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被告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7250.4元(190.8元/月×38个月),现原告主张上述期间物业管理费为5605元,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交纳上述期间物业服务费5605元、水费3463.3元,有物业服务合同、欠费催缴函、缴费通知单、邮寄记录等予以证明,且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当由其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上述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给原告造成相当于利息的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四计算,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调整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190.8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05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190.8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水费3463.3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袁丽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