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030号
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环城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313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