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030号 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环城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313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