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杨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2470123K。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宁市力宸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环园中路32号5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8557817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力宸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