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1890号之一
原告: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杨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2470123K。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远,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燕,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峰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水蛇涌振兴北路11号2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4345074。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峰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4元,由原告常州欣战江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舒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