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舟定执民字第7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25号十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舟定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不明。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属其名下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舟定执民字第7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