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舟定执民字第7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金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舟定执民字第766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