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永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82行初28号
原告诸城市永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黄疃社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诸城市皇华镇大姚家村37号。现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永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永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