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3)陕0881民初3304号之一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盼,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应由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9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