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304号之二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盼,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陕0881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书中将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以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职权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因专属管辖移送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