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盼,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3)陕0881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案涉工程早已完工,项目部已撤销,相关资料、财务账目等手续均移至上诉人住所地,故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神朔铁路神木北站增设股道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3)陕0881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