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23)陕0881民初3304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盼,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8527296元。原告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8527296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户:12001635400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85272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