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60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699456246L,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光家园5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7014751800,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建银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恢复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完毕,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2018)内0603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