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去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小洋
审 判 员 林锡铿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何春
书 记 员 何学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