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3执20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同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84519379U。

法定代表人:金宝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罗源县的房产,经依法委托评估,并按规定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王长如以人民币398391.20元中标且全款已支付到位,扣除执行费、换锁费、优先受偿的银行抵押贷款后,申请人可受偿53532.35元(含代垫评估费2241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自然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叶宇衍

审判员 黄宗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