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同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84519379U。
法定代表人:金宝庆。
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区(孔子大道与西外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88261363R。
法定代表人:刘勇。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9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56001.7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多次查询银行、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除招商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已经对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截至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和法律手段,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依法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常凯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林锡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