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421民初1025号
原告:***,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北京国农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乾进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市洛堆路以北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国农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乾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普***
审判员 德庆**
审判员 **拉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