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705号
原告:***,女,200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