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第三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圆融中心2007一20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讲好一块合作使用店铺,不是买卖店铺。店铺是大房东的,双方都知道。本案不应是不动产方面的争议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的诉请及一审时提供的《租房协议》等证据,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租赁店面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亚 玲
审 判 员 钱 一 军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丹 丹
书 记 员 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