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249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明,贵州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圆融中心2007一20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一半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敏娟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人民陪审员  周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