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3243号
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45号5幢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兰,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众正恒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纬二路259号中城商务广场1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91458L。
法定代表人:王微荣。
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众正恒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众正恒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众正恒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1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10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