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24财保153号
申请人: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0901211X
组织机构代码:750901211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世纪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赵德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申请人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46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46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943元,由申请人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小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海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