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6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天泓成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石厦村金沙岗六路5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东莞市天泓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51号1幢513-5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东莞市天泓成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2023)沪0115财保6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1,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天泓成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1,02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