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甘0702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甘0702民初6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6年2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案件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当庭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剩案件款80000元,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保证自2026年3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6)甘0702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下剩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甘0702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